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5141号之二
原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32元,由原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夏云人民陪审员戴春宝
人民陪审员 吴 小 林
法官 助理 史 文 静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