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12执恢42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信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逸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12执恢4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张 俊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