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童加宝,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黄江琴,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童加宝、黄江琴、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童加宝名下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浦江路333号中远欧洲城二期红郡5-9幢A室5-9幢A储藏室,并已最高价8915887元拍卖成交。现买受人王银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6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