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876号
原告: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秦邮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苏中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