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破申12号
申请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苏中商贸城二区25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亲亲爱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岭。
申请人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以被申请人扬州市亲亲爱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亲爱公司)被列为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亲亲爱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亲亲爱公司送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退回。
本院查明,天兴公司就其对亲亲爱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另亲亲爱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相关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证明亲亲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亲亲爱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扬州市,其核准登记机关为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天兴公司的举证,其对被申请人亲亲爱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亲亲爱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亲亲爱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且该公司系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故本院对该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扬州市亲亲爱刷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 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