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7210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苏中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后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