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7210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苏中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后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