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2490号
上诉人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三亚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大都成都分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大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6元、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