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

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与盐城军分区招待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91民初1214号
原告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军分区招待所(建军饭店),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该店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军分区招待所(建军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盐城市航空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