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25民初6739号
原告:盐城市某某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欧堡利亚尊园****
法定代表人:贾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桐童、管大翔,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某某娱乐中心,住所地建湖县丰收路玉兰苑5幢3楼。
负责人:王立,该中心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娱乐中心员工。
原告盐城市某某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消防公司)诉被告建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湖某某娱乐中心(以下简称建湖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亚,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大翔,建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消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52622.61元;并自2015年6月至2020年10月28日以452622.61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利息;2、建湖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建湖某某娱乐中心因消防工程需要承建,遂将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下半年,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建湖某某内装修消防工程承包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该某某内消防工程;合同价款按照固定单价标准结算;三方约定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为协议书见证方即建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保证该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等约定。2015年2月11日,原告将上述竣工的消防工程报给建湖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月17日经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15年10月18日,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将上述消防工程决算书提交给两被告。两被告截止目前虽委托审计,但一直未能将审计结果提交原告,导致原告目前工程款分文未得。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依法向贵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单价应按投标总价为831140.14元的投标文件中的固定单价下浮20%后确定,即按照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中的第一项鉴定总价400814.32元确定,扣除设计变更费用39409.02元(根据协议约定,该部分费用应由建湖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不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再扣减没有合同及发票的消防工程检测费12500元后,总价为348905.3元。原、被告三方之间内装修消防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次付款时原告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因原告一直未提供发票,导致被告未付款,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另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已验收合格,原告于2019年11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已超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建湖某某辩称,根据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内装修消防工程承包协议书,案涉消防工程款的款项应由见证方即某某公司支付,与建湖某某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4年建湖某某娱乐中心(甲方)与某某消防公司(乙方)、某某公司(见证方)签订《某某娱乐中心内修消防工程承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开发建设的某某娱乐中心内装修消防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第一条工程名称:某某娱乐中心内装修消防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江苏省建湖县玉兰苑5#楼。工程概况:本项目主体4层框架结构,装修面积约3771.3㎡。第三条1、工程承包范围:内装修消防工程。2、工期:与装修同步。第四条承包方式及质量标准: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某、包文明施工、质量标准: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第五条计价方式、工程总价、工程竣工结算价、设计变更计价方式……工程竣工结算价:1、决算时工程量按照现场内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价方式:内装修部分消防工程如需变更,其费用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见证方不承担该部分的费用……5、投标书中没有相同及类似综合单价按上述约定计价方式下浮率20%。第六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工人进场,见证方向乙方支付30%预付款。2、竣工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见证方付款60%,并且交付《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双方完成审价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价90%,余款为保修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结清。每次付款时乙方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工程款发票。3、内装修变更部分消防款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自收到结算书后2个月内审核完毕,在审核期间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结算审核及提供相关材料,因乙方原因导致结算审核不能按期完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建湖某某娱乐中心(盖章),乙方:盐城市某某消防有限公司(盖章),见证方:建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协议签订后,某某消防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施工,于2015年2月1日竣工。2015年2月17日经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出具盐公消验字[2015]第010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于2015年3月交付使用。
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建湖某某内装修消防工程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0月13日作出苏方鉴字[2020]005号《某某娱乐中心内装修消防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一)、鉴定结果本工程采用按实计价法的原则鉴定总价为400814.32元。鉴定总价中包含施工用水电费用。(按照鉴定资料提供的欧堡利亚商业广场商业B楼消防、排烟安装工程的投标文件,投标价831140.14元)二、有争议的部分本工程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原告重新提交了一份欧堡利亚商业广场商业B楼消防、排烟安装工程的投标文件,投标价为1033133.88元。根据此份投标文件鉴定总价为452622.61元,与投标价831140.14元那份投标文件鉴定价相差51808.29元。相差价格最终由法院决定是否纳入鉴定结果。
本院认为,建湖某某(甲方)与某某消防公司(乙方)、某某公司(见证方)签订《某某娱乐中心装修消防工程承包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某某娱乐中心将某某娱乐中心内装修消防工程发包给某某消防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由见证方某某公司与某某消防公司结算。某某消防公司施工完毕后,通过相关部门专项验收评定为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某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某某消防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经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某某娱乐中心内装修消防工程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总价为400814.32元。某某消防公司在鉴定过程中重新提交一份投标文件,鉴定机构按此文件鉴定总价为452622.61元,庭审质证时,某某公司未予认可,故本院对首次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鉴定的总价为400814.32元予以认定。
三方签订的协议关于设计变更计价方式的约定:内装修部分消防工程如需变更,其费用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见证方不承担这部分的费用,因此,设计变更费用39409.02元应建湖某某支付给某某消防公司。
某某消防公司主张自2015年6月至2020年10月28日以452622.61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利息。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某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按中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某某消防公司要求建湖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三方约定由见证方某某公司与某某消防公司结算工程款。故某某消防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某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与某某消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某某消防公司追要未果,故本院对某某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某某消防有限公司工程款361405.3元,并以361405.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至2020年10月28日止,按中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建湖某某娱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某某消防有限公司设计变更费用39409.02元,并以39409.0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至2020年10月28日止,按中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盐城市某某消防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5元,鉴定费5945.43元,合计15690.43元,由原告盐城市某某消防有限公司负担2433元,被告建湖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666.43元,建湖某某娱乐中心负担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徐一峰
人民陪审员 朱宝才
人民陪审员 徐文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