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0929279P,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彤天路99号,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
法定代表人:薛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磊,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素琴,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阳光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64788B,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8号厂房C栋101、201室。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阳光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阳光通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执行书,申请撤销(2020)苏0114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4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李筱艳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许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