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绍仲字第040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长期履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终结执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执288号案件的执行。
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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