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宗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227号
原告: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池子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和西伟,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忠民,董事长。
原告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萍
书记员陈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