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瑞宜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654号
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0929279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彤天路**。
法定代表人:薛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78940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共计9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如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3919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广阳
书 记 员  宋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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