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840号
原告: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池子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彤天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忠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薛厚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宋美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