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阿特拉斯·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7363号 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A2楼1层A2部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0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临淮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