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17363号
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A2楼1层A2部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0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临淮街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