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临淮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裁字(2021)4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已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此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 一、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该系统向本院反馈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工商信息、互联网金融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信息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公积金、银行理财、收益性保险等信息,信息显示无适宜执行财产。 依据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查封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窑尾收尘器一台。 一、轮候查封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 二、对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财产,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在2022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仍未偿还申请人债务,则依法定程序评估拍卖已查封的窑尾收尘器以实现申请人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13执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