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特15号
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联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临淮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