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5826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恒成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恒成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同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成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