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7423号
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清路6-1号B幢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1802室。
负责人:***。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3元,由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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