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5268号
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0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佳兆业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07.5元,由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