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常熟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9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兴民初字第00654号
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清路6-1号B幢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8元,由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