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1699号
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建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路1号(财富大厦)B1907室。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
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建耀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过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清华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