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丽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丽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徐州市丽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徐民终字第4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倪爱娟,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丽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业。
原审被告杜明亮,无业。
原审被告侯家伍,无业。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长伟
审判员  蔡裕华
审判员  孙尚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