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1181民初570号
原告:江苏时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郑陆镇东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27115687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街道香屯硫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181598891142T。
法定代表人:景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时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478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六份防腐涂料工程合同,总标的为1511680元。原告承接工程后,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1263820元,但余款一直未付。2017年8月5日经深圳思杰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4786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证确认了该笔欠款,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至2015年11月3日,原告江苏时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六份工程项目合同,被告将公司防腐、防火、油漆等部分工程项目交由原告进行施工,总标的为1511680元。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后,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份完工证明。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47860元。因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5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江苏时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施工完成后,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长期拖欠不付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江苏时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47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泓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