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3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振兴路)。
诉讼代表人:肖维红,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南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敬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20)苏0582执3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建忠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