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大同华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家港华景分所内。
被执行人:大同华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湖东)定代表人:黄宾。
本院依据大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同仲调字第049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大同华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华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万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94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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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怡红
审判员  马剑峰
审判员  兰 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