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褐煤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57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振兴路)。
负责人:肖维红。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褐煤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东郊。
法定代表人:张卫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褐煤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褐煤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57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