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4611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振兴路)。
诉讼代表人:肖维红,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磊,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苗娜,系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46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运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