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3364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振兴路)。
诉讼代表人:肖维红,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军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宏伟,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江苏新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高科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