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终1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宏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施荡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上诉人宜兴市宏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530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兴市宏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宏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宜兴市宏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共10元,由上诉人宜兴市宏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