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55幢第1层113室、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3元,减半收取5581.5元,由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