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993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高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州,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葛村**
法定代表人:殷金文。
被告:镇江智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葛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商俊。
被告:***,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姚志文,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姚科夫,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
被告:华宇祥瑞(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2。
法定代表人:张源松。
被告:江苏恒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大厦6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
被告:孙晓宇,男,1988年10月25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商岳锐,男,1990年12月23日,汉族,住镇江。
被告:王永成,男,1974年2月18日,住镇江。
原告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智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姚志文、姚科夫、华宇祥瑞(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乾酒业有限公司、孙晓宇、商岳锐、王永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99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镇江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智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姚志文、姚科夫、华宇祥瑞(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乾酒业有限公司、孙晓宇、商岳锐、王永成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晓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晓宇价值1800万元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孔国平
人民陪审员 胡通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