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爱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55幢第一层113室、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东,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益成
审 判 员 黄 甦
审 判 员 冷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国沛
书 记 员 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