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爱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55幢第一层113室、114室。
法定代表人:高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东,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镇江市江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益成
审 判 员 黄 甦
审 判 员 冷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国沛
书 记 员 韩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