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陇川县黄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民初470号之三
原告:陇川县黄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XXXXXX。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知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昕,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XXXXXX。
住所:江苏省高邮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国顺。
原告陇川县黄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陇川县黄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陇川县黄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川县黄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陇川县黄金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毛 谦
审判员 罗永宁
审判员 金祖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