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179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173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施逗逗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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