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鹍,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1738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高邮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 被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负 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