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浦江民初字第75号关于***与润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告江苏润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润扬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
法定代表人***,润扬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润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润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6日,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下称租赁站)与润扬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综合楼项目部(下称项目部)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租赁站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综合楼项目提供钢管扣件出租,约定钢管每米0.011元/天、扣件每只0.006元/天,租赁期限自2010年8月6日至2011年1月6日止。截止2011年4月19日,共计产生租金64820元未付,上力费、下力费、扣件清理上油费、扣件大修费、少螺丝等各项费用5332元未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钢管、扣件、套管租金64820元及25%的违约金16205元。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力费1190元、下力费1190元,扣件清理上油费16070只*0.15元/只=2411元、扣件大修672只*0.7元/只=470元、少螺丝142套*0.5元/套=71元,合计533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润扬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一、原、被告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二、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所诉称的钢管及扣件,也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接收原告提供的钢管及扣件。三、被告方从未使用过原告诉称的钢管及扣件。四、原告所诉主体与被告名称不符。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南京市浦口区建辉钢管扣件租赁站(下称租赁站)与润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租赁站为润扬公司承建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综合楼项目提供钢管扣件出租,租金约定为钢管每米0.011元/天、扣件每只0.006元/天,套管10CM-30CM每只0.007元/天,租赁期限自2010年8月6日至2011年1月6日止;同时合同约定租赁物归还后,承租方须在六日内派代表核对账目,结清余款,否则以出租方结算为准,承租方对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及其它费用按月付清,如承租方不能按月付清对其产生的费用,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未付的,承租方应按欠款总额25%支付违约金;归还租赁物时必须涂油、条直、保养后送到出租方原仓库,否则收取维修保养费,钢管条直0.5元/米、扣件上油0.15元/只、扣件严重锈死需大修0.7元/只,扣件少螺丝赔0.5元/套;承租方租用物资应在出租方指定仓库提货,归还时应由承租方交还到出租方原仓库,若需出租方装卸时,承租方应付出租方装卸费,装、卸均为每吨10元,该款在货到时应即时向出租方付清。另合同还约定提货时承租方委派窦德兵负责物资提取和归还。截止2011年4月19日,共计产生钢管租金47271.91元、扣件租金15967元、套管租金1515.44元,同时有672只扣件需大修、少螺丝142套、16070只扣件未上油、下力费245元未付。
另查明,***系租赁站的业主。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结算清单一份、出库单三本、工商登记资料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租赁站与润扬公司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润扬公司支付租金6482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钢管、扣件等出租物的义务,被告润扬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的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租金计算有误,钢管、扣件、套管租金应为64754.3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润扬公司按未付款项的25%支付违约金16205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润扬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已属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应由被告润扬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至租金付清时止。对原告***要求被告润扬公司支付上力费1190元、下力费1190元,扣件清理上油费16070只*0.15元/只=2411元、扣件大修672只*0.7元/只=470元、少螺丝142套*0.5元/套=71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入库单证实被告润扬公司归还的扣件有672只需大修、少螺丝142套、16070只扣件未上油、下力费245元未付,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归还租赁物时必须涂油、条直、保养后送到出租方原仓库,否则收取维修保养费,钢管条直0.5元/米、扣件上油0.15元/只、扣件严重锈死需大修0.7元/只,扣件少螺丝赔0.5元/套”,因此对原告***主张的下力费245元、扣件清理上油费2411元、扣件大修费470元、少螺丝71元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上力费119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润扬公司未支付上力费1190元,因此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对被告润扬公司辩称的“一、原、被告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二、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所诉称的钢管及扣件,也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接收原告提供的钢管及扣件。三、被告方从未使用过原告诉称的钢管及扣件。四、原告所诉主体与被告名称不符。”的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盖有“江苏润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综合楼项目部”公章,而被告润扬公司并不能证实该枚公章不是其所有,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承租方委派窦德兵负责物资提取和归还,原告提供的钢管、扣件出库单提货人处均有窦德兵签名,而被告润扬公司也不能证实出库单上不是窦德兵的签名,因此对被告润扬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人民币64754.35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1年4月20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
二、被告润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下力费245元、扣件清理上油费2411元、扣件大修费470元、少螺丝71元,合计31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8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润扬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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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