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3538号之一 原告:***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30号9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74L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529-327室(c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23G4RX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建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西安桥村16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6277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闸桥村2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Y4D0D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建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于 劲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庄 培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