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3538号之一
原告:***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北路30号9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74L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1号楼1529-327室(c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23G4RX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建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西安桥村16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6277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闸桥村2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Y4D0D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建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于 劲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见习***
书 记 员 庄 培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