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

7512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7512号
原告: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3092Q。
法定代表人:戚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110X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融达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融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融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融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