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徐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蒋晨阳、包云,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汤舜,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融达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反诉原告)融达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融达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0元,由融达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洁
代理审判员*清
人民陪审员潘秀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