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

1690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组织机构代码672505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宜兴融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0730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华虹公司与融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3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融达公司结欠华虹公司款项2609982.5元(其中含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2509982.5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融达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支付至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万元,于2018年2月16日(春节)前支付货款70万元,于同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19年2月5日(春节)前全部付清。二、如融达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华虹公司可就未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融达公司负担以本金2509982.5元,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9元,由融达公司负担21689元,由华虹公司负担2500元。因其仅履行70万元,余款未自觉履行,华虹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融达公司履行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华虹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华虹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3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