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2664号之二
申请人:***,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慧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洁,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黎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4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认购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59.74元)。(以上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60)。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负担35元,由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252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13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询,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不予处置;若需对以上车辆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2年4月12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4月2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4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56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3748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朱应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