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异1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号楼8层802室(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写字楼三期B座6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股东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述称,请求追加科林环保公司为(2022)京0115执61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如下:***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科林环保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截至目前仍未实缴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科林环保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57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9068号调解书,调解主要内容为,***公司支付***工资82700.26元,补偿金88426元。调解书生效后***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5执6142号。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为科林环保公司,问天生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天生效公司),其中问天生效公司认缴出资额100万元,科林环保公司认缴出资额9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50年1月1日。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递的方式向科林环保公司的住所地发送传票,邮件显示退回。***未能向本院提供科林环保公司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科林环保公司取得联系并进行有效送达,在执行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故本院对***提出的追加科林环保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程 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