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越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558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越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43号-3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越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越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2年7月20日、2022年12月22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询,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不予处置;若需对以上车辆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2年7月19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3月1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00716.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0407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2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