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5执异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号楼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问天生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A室-3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有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问天生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与易有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易有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作为股东,存在未按期实缴情况。故申请追加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为(2022)京0115执9762号案件被执行人,要求问天生效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科林环保公司在未缴纳出资57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与易有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21175号调解书,确认易有乐公司支付工资。调解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京0115执9762号。执行过程中,经查,易有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易有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成立。公司股东为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和9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50年1月1日。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递的方式向***提供的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的住所地发送追加申请书副本,邮件显示未妥投退回。***未能向本院提供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认定,需要查明股东、发起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本案中,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取得联系并进行有效送达,在执行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故本院对***提出的追加问天生效公司、科林环保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