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宝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宝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878号
原告: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郭斌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炎卿。
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