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民终1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5、6组。
法定代表人:徐晓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华,该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南通莱斯利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5、6组。
法定代表人:严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华、姚佛兰,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宝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40组。
法定代表人:郭斌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莱斯利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利公司)、南通市宝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如皋法院)(2021)苏0682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东酒店公司上诉请求:参照盘活协议,去掉莱斯利公司资产原约定的870万元,剩余的为江东酒店公司资产,请求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江东酒店公司盘活之事实,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简单草率确定估摊份额,使实际盘活造成近千万元损失。如果不是江东酒店公司进行盘活,莱斯利公司资产早就在2010年被拍卖,当时评估价660万元。江东酒店公司代偿了债务360多万元,对资产进行了投入,2021年评估总价比2016年多出近千万元,是包括别墅及配套设施、中央空调、绿化等在内的,所有这些资产及贡献都是江东酒店公司的。因此现在土地就是升了点值也应是江东酒店公司全盘享受。
莱斯利公司辩称:案涉地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一直为莱斯利公司所有,产权合法清晰,江东酒店公司对莱斯利公司的土地房产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江东酒店公司无任何法律依据对莱斯利公司土地房产进行处置包括添附。其添附的建筑无建筑施工手续且在法院已查封的土地上,系妨害执行程序的非法添附,应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或配合法院执行程序。莱斯利公司从未与江东酒店公司签订过转让、出租、委托等协议。请求驳回江东酒店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莱公司辩称:江东酒店公司上诉理由认为一审没有按照客观事实依法裁判。江东酒店公司认为其盘活添附行为是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事实确认、地方政府的同意和莱斯利公司的认可,莱斯利公司的现有资产除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时所评估的价值外,其余应全部归其所有,包括土地升值部分。江东酒店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上诉请求显然不能成立。江东酒店公司是在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添置的资产,且未取得政府建设准许,该资产不合法。莱斯利公司一直阻止江东酒店公司违法建筑。退一步,即使存在讼争盘活协议,从(2013)皋开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中,该盘活协议的相对方徐鹤桂陈述其与徐晓云签订转让(盘活)协议,未经莱斯利公司同意,其认为其无权在讼争土地上建房。所以讼争的添附行为及其财产,并不是莱斯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江东酒店公司无履行盘活协议的诚意和能力,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代为履行执行款,更没有根据约定代偿莱斯利公司其他债权人债务,完全是空手套白狼。江东酒店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江东酒店公司的异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宝莱公司与莱斯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皋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皋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一、莱斯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宝莱公司人民币3076727.79元;二、驳回宝莱公司要求优先受偿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莱斯利公司负担(此款宝莱公司已垫付,由莱斯利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一并给付宝莱公司)。上述判决生效后,宝莱公司向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苏0682执1436号案件立案执行。
执行中,如皋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查封了莱斯利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皋国用(2006)第××号、皋房权证字第**(房屋用途为办公、食堂、厂房、配电间,房屋建筑面积为2502.14平方米)】,此后,如皋法院亦办理了续封手续。根据如皋市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不动产查封最早时间为2008年4月24日,此后该不动产一直处于查封状态。
2020年1月20日,如皋法院作出(2011)苏0682执14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莱斯利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含地上建筑物、附属用房)。2020年3月12日,如皋法院至该不动产处张贴了查封公告及执行公告,告知已查封莱斯利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该院拟处置,责令被执行人及其他占用人迁出并清空。案外人江东酒店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如皋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苏0682执异144号执行裁定:驳回江东酒店公司的异议请求。
江东酒店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如皋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称,江东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云的丈夫丁义华,原来也是莱斯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之一,后受众多债权人之委托,接手盘活莱斯利公司,莱斯利公司于2009年10月就以总价870万元转让给了江东酒店公司,江东酒店公司除已代莱斯利公司偿还南通建设银行、东陈农商行贷款近400万元外,另又添附资产近4000万元,但因对欠莱斯利公司的尾款未及时处理,莱斯利公司就以江东酒店公司欠付尾款为由阻挠其正常经营,导致其被迫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目前法院执行过程中准备处置莱斯利公司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及附属设施,根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皋法院先后调查、评估的情况,上述资产中去掉莱斯利公司原来的资产,剩下的都是江东酒店公司改造和添附的,相应的权利人应为江东酒店公司,但法院并未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江东酒店公司所投资的资产,故江东酒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先确认江东酒店公司对相应资产的权属再进行处置,且在处置过程中应保证江东酒店公司的保留价不打折。请求:1、不得执行莱斯利公司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及附属设施;2、确认上述资产中部分资产的权利人为江东酒店公司(具体详见清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莱斯利公司依法取得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07年,莱斯利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市城东支行借款,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后因莱斯利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该行将其诉至法院,该案件后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准备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莱斯利公司的众多债权人多处上访,抵制拍卖活动的进行。2010年5月,莱斯利公司与债权人之一的徐鹤桂签订了《备忘录》一份,双方就“关于莱斯利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新的法定代表人如何搞活新莱斯利的承诺和过渡、交接”等方面达成协议,并约定该备忘录(草案)待双方确认后以正本实施。2010年9月8日,莱斯利公司(甲方)与徐鹤桂(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草案)一份,双方约定:1、合作范围:甲方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土地26.1亩、原有厂房2050m²、配电房及630KV变压器、小办公楼456m²、围墙560米,在建综合楼约5000m²等所有财产约为870万元。2、启动资金:(1)由乙方先安排20万元来归还南通建行320万元的抵押贷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在三个月内安排到位还清上述贷款。(2)在协议签订时由乙方安排2万元解决当地工人的工资、水电费、年检费等费用。其他债权人在870万元范围内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在今年年底归还5-10%,2011年年底全部还清。3、乙方安排的资金利息按实计息,连本带息逐笔进入成本,公司一旦资金回转可优先偿还。6、双方合作扣除870万元的基本价和投资成本费用所产生的净利润按照6.8:3.2分成。7、合作时间暂定三年,需要延长可双方商定。8、新发展的项目由双方商定,韩进华代表甲方。9、成立新的董事会,董事长由徐鹤桂担任,公司变更法人代表。2010年12月2日,韩进华以莱斯利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徐鹤桂(乙方)再次签订了《合作协议》(草案)一份,除约定成立新的公司外,其他内容与2010年9月8日的《合作协议》草案一致,韩进华与徐鹤桂在该《合作协议》上签字。同日,徐鹤桂与韩进华就莱斯利公司的资产(包括土地、办公楼等不动产)进行了交接,并在资产清单上签字确认。
2010年12月14日,徐鹤桂登记成立如皋市江东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热水器公司)。2010年12月23日,江东热水器公司(甲方)与徐晓云(乙方)达成《转让(盘活)协议》,双方约定:1、合作范围:甲方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土地26.1亩、原有厂房2050m²、配电房及630KV变压器、小办公楼456m²、围墙560米,在建综合楼约5000m²等所有财产约为850万元。另外增加20万元作为对原莱斯利公司的承诺。2、启动资金:(1)由乙方先安排20-50万元来归还南通建行320万元的抵押贷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在三个月内安排到位还清上述贷款。(2)其他债权人在870万元范围内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如果综合大楼出售情况不佳,必须重新盖一栋职工宿舍用来偿还所有债务。剩余的在2012年6月底之前还清。4、莱斯利公司的债务在870万元以外仍由原莱斯利公司(韩进华)、甲方承担,甲方发生的债务与乙方无关。5、对于甲方与原莱斯利公司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对所有协议和承诺进行终止。8、成立新的公司,董事长由徐晓云担任,公司变更法人代表,新的法人代表由徐晓云担任。2010年12月31日,江东热水器公司名称变更为如皋市江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鹤桂”变更为“徐晓云”。2011年1月2日,徐鹤桂与徐晓云在徐鹤桂与莱斯利公司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上签字,将资产再次“移交”。
2011年1月8日,江东科技公司与莱斯利公司共同致函江苏建行,请求在利息上免除,本金偿还上免除20%。同日,江东科技公司与莱斯利公司在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及南通建行的共同致函中,请求在利息上免除,本金偿还上免除20%,同时共同声明“由新的合作单位江东科技公司兑现缴款,缴款完毕后,莱斯利公司承诺将土地证、房产证交给江东科技公司进行变更,但江东科技公司必须出资870万元盘活莱斯利公司债务。。我们保证在2011年4月底前全部还清上述南通建行所有贷款。”2011年9月,徐晓云与丁义华发起成立江东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晓云。
2016年10月18日,如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南通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出具《关于莱斯利公司所属资产及江东科技公司(丁义华)改造、添附资产的价格评估报告》一份(不包含南侧别墅及配套设施、室内可移动的家具、餐具、家电、空调、床上用品、音响设备及绿化等),其中载明莱斯利公司所属资产的价值(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摘录)合计812.35万元,目前现有资产的价值3184.99万元。
2017年3月1日,如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莱斯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卫、韩进华谈话时,严卫陈述:其只是莱斯利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和负责人是韩进华,对韩进华在如皋法院涉及莱斯利公司案件所作的全部陈述、表示,莱斯利公司全部认可。严卫与韩进华共同确认2016年7月24日,韩进华与丁义华对原莱斯利公司所属资产和江东科技公司(丁义华)改造添附的资产进行了分割确认,上述评估报告中原莱斯利公司所属资产内容及数量是准确的,但是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莱斯利公司所属的价值评低了,江东科技公司(丁义华)改造、添附的资产不值这么多钱,并同意对莱斯利公司原址上的现有资产(不含最南端的两排连体别墅)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照原莱斯利公司的资产占莱斯利公司原址上的现有资产(不含最南端的两排连体别墅)比例进行分配。
2021年2月22日,南通中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如皋法院委托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确认莱斯利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为4215.72万元,具体为:一、房屋(其中:1.办公用房554.04平方米,评估值53.48万元;2.康养公寓楼1#9366.1平方米,评估值2318.48万元;3.康养公寓楼2#1881平方米,评估值424.35万元;4.配电间179.49平方米,评估值11.34万元;5.厕所30.88平方米,评估值1.44万元;6.附房1,22.6平方米,评估值0.92万元;7.附房2,8.26平方米,评估值0.22万元;8.传达室14.36平方米,评估值1.15万元;9.老年公寓1#1217.91平方米,评估值202.01万元;10.老年公寓2#698.82平方米,评估值125.87万元;11.老年公寓3#1254.67平方米,评估值217.05万元;12.老年公寓4#628.36平方米,评估值104.23万元;在实物状况中描述有外墙涂料、室内水电、中央空调、瓦顶、是否装修等,关于附属设施,包含有场地、围墙、风水球景观喷泉、车道分流花坛、凉亭及拱桥、变配电设施、绿化、窨井及下水管网),15856.55平方米,评估值为3460.52万元;二、附属设施(其中包含场地、围墙、风水球景观喷泉、车道分流花坛、凉亭及拱桥、变配电设施、绿化、窨井及下水管网)评估值为118.94万元;三、国有土地使用权,17388平方米,评估值为636.26万元。上述三项,评估值合计为4215.7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江东酒店公司对莱斯利公司名下的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出资改造、添附过部分资产,上述改造、添附行为均发生在法院查封莱斯利公司名下的案涉不动产之后,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法院在处置时莱斯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时依法应当一并处置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江东酒店公司出资改造、添附的资产已经与莱斯利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形成附和、不可区分,其对该部分资产所享有的权利不属于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法院继续处置莱斯利公司名下的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但是,莱斯利公司名下的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中由江东酒店公司出资改造、添附的部分,并不属于莱斯利公司的责任财产,对该部分资产经处置后的变现部分不应执行用于偿还莱斯利公司的债务,而江东酒店公司作为出资方享有该部分财产相应的变现份额。
关于江东酒店公司应当享有的变现份额,根据2016年10月18日南通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莱斯利公司所属资产及江东科技公司(丁义华)改造、添附资产的价格评估报告》及2021年2月22日南通中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如皋法院委托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等财产评估情况以及如皋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的案涉不动产的出资情况,基于案涉不动产中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属于莱斯利公司的资产占2016年10月18日所评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外资产的比例,以及2016年10月18日所评估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外资产占目前拟处置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外资产的比例,结合案涉评估报告于2021年2月出具,至法院处置完毕案涉不动产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房屋、附属设施仍会继续发生折旧,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不会发生折旧,反而随着土地政策的收紧存在上涨的空间,再考虑到江东酒店公司改造、添附的资产位于莱斯利公司所有的土地上,且发生在法院查封莱斯利公司的不动产期间,并在改造、添附资产时对莱斯利公司原有的房屋、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应当适当提高莱斯利公司在案涉不动产中享有的变现份额,故酌情确认江东酒店公司作为出资改造、添附部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一方对案涉不动产享有60%的变现份额,法院在案涉执行案件中不得执行该部分变现份额。
关于江东酒店公司在起诉时提及的处置案涉不动产必须保证其保留价不打折的意见、莱斯利公司在答辩时提及的处理其损坏查封资产、侵占责任的意见、宝莱公司在答辩时提及的江东酒店公司、莱斯利公司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权益的意见,上述事项均不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处理范围之内,庭审中已经作出释明,本案中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苏0682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南通莱斯利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含地上建筑物、附属用房)享有60%的变现份额,不得执行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变现份额。二、驳回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
另查明,2022年5月16日,本院对讼争资产现场调查,本案各方当事人、南通中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如皋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均到场参加。各方当事人对2021年2月22日南通中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所列房屋、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内容确认正确。本院参照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关于莱斯利公司所属资产及江东科技公司(丁义华)改造、添附资产的价格评估报告》等材料对莱斯利公司原有资产及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进行了逐一核实,各方当事人确认:一、房屋(其中:1.办公用房554.04平方米,为莱斯利公司资产,一层室内装饰装修及二层会议室装修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2.康养公寓楼1#9366.1平方米,原框架结构为莱斯利公司资产,其他建筑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3.康养公寓楼2#1881平方米,经当事人商定一至四层公寓楼为莱斯利公司资产,五至六层公寓楼及该楼室内装饰装修作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4、配电间179.49平方米,为莱斯利公司资产。5.厕所30.88平方米,为莱斯利公司资产。6.附房1,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7.附房2,8.26平方米,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8.传达室14.36平方米,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9.老年公寓1#1217.91平方米,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10.老年公寓2#698.82平方米,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该公司提出评估时未考虑该资产是精装修的情况。11.老年公寓3#1254.67平方米,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12.老年公寓4#628.36平方米,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二、附属设施(其中:1.场地3637.93平方米,评估值55.38万元,经当事人商定按5.38万元作为莱斯利公司资产,50万元作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2.围墙1135.3米,评估值14.3万元,经当事人商定按7.15万元作为莱斯利公司资产,7.15万元作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3.风水球景观喷泉、车道分流花坛、凉亭及拱桥、变配电设施、绿化均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4.窨井及下水管网评估值7.19万元,经当事人商定按1万元作为莱斯利公司资产,6.19万元作为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三、国有土地使用权17388平方米,为莱斯利公司资产。四、2012年江东酒店公司拆除莱斯利公司厂房908.4平方米,当时评估价值31.79万元,与拆除的门头等合计作价32万元,从江东酒店公司添附资产中补给莱斯利公司。
2022年5月17日如皋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向南通中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发出补充评估通知书。2022年5月19日,该公司经实地查勘及收集资料后作出《补充评估函》,补充说明:1、估价报告中房屋项第一小项,即二层混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54.04平方米,评估值53.48万元,其中,一层室内及二层会议室装饰装修的评估值为3.08万元;2、估价报告中房屋项第二小项,即八层钢混康养公寓楼1#,现建筑面积9366.10平方米,评估值2318.46万元,其中,原框架结构一至四层面积4788.68平方米的在建工程评估值为384.14万元,原框架结构外其他添附建筑的评估值为1934.32万元;3、估价报告中房屋项第三小项,即六层钢混康养公寓楼2#,现建筑面积1881.00平方米,评估值424.35万元,其中,一至四层公寓楼的评估值为238.45万元,五至六层公寓楼的评估值为93.80万元,室内装饰装修评估值为92.10万元;4、估价报告中房屋项第十小项,即三层老年公寓2#,建筑面积698.82平方米,评估值125.87万元,其中,西南户房屋评估值57.96万元,装饰装修评估值18.42万元(原报告9.96万元,本次增加8.46万元);5、原《房地产估价报告》总评估值4215.72万元,需调增老年公寓2#装饰装修8.46万元,调整后,总评估值4224.18万元。当日,如皋法院向本案当事人送达了上述补充评估函。
本院认为,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权属在莱斯利公司名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莱斯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对上述资产整体查封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江东酒店公司并未取得莱斯利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其要求不得执行莱斯利公司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及附属设施,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江东酒店公司对莱斯利公司资产的改造、添附行为均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后,法院处置莱斯利公司资产时,江东酒店公司理应对其改造、添附的资产自行涤除。但江东酒店公司出资改造、添附的资产已经与莱斯利公司的资产形成附和,涤除成本过高,客观上亦无法完全涤除,且涤除影响整体资产的变现价值,不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在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莱斯利公司资产及江东酒店公司改造、添附资产能够确定份额的情况下,对江东酒店公司的相应份额,可不作为莱斯利公司的责任财产用于偿还莱斯利公司的债务。
关于江东酒店公司享有的财产份额,本院认为,南通中诚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2022年5月19日出具的《补充评估函》等财产评估情况,可以作为确认各方财产份额的参考依据。根据案涉资产评估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确认的资产改造、添附情况,整体案涉资产评估参考价值为4224.18万元,其中莱斯利公司资产及江东酒店公司对其补偿资产部分的参考价值合计为1367.56万元,江东酒店公司改造、添附资产部分的参考价值为2856.62万元。据此,本院对江东酒店公司在案涉资产中的份额调整为67.63%,如皋法院不得执行该份额部分的变现价款。当前不动产市场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一审认为应当适当提高莱斯利公司在案涉不动产中享有的变现份额,缺乏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江东酒店公司主张案涉资产去掉莱斯利公司资产原约定的870万元,剩余均为江东酒店公司资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二审中各方对案涉资产的核对确认情况等,本院对江东酒店公司在案涉资产中的财产份额作一定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不得执行如皋市人民法院(2011)苏0682执1436号之三执行裁定中南通莱斯利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双群村6、12组的不动产(含地上建筑物、附属用房)变价款的67.63%。
二、维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60元,由上诉人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8494元,由被上诉人南通莱斯利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承担3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倪海力
审判员 倪红晏
审判员 陈 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校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