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3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141910211。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33265851。
法定代表人韩箭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203民初2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由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2.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3.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高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12月将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6.被执行人泰州市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共有16起未结执行案件,存于(2019)苏12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款45136元,扣除诉讼费、保全费21650元后可供分配款项23486元,本案此次参与分配所得3097.74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3民初2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