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590号
原告:江苏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京杭运河江苏省船闸应急保障中心。
被告: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京杭运河江苏省船闸应急保障中心、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0元,减半收取7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