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1328号
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和珍,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镇原中心小学三楼北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14199066F。
法定代表人:张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玲